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以促进其就业创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4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0号)精神,以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的公告》安排,现就招募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二、招募单位、见习岗位及招募时间
遵义市市本级详见附件1《遵义市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招募单位及见习岗位请关注其官网或者根据《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的公告》之遵义市就业见习工作联系方式予以咨询。
三、就业见习招募及实施
(一)就业见习人员报名。
符合就业见习人员条件有意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请与8月20日前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失业青年应先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取得《就业创业证》再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按照附件1的招募联系方式到招募单位报名。
(二)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就业见习招募单位接到有意参加就业见习的申请后,于8月31日前根据就业见习岗位需求,筛选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并通知该人员在规定或协商时间内上岗见习。就业见习单位须在就业见习人员上岗之日起即与其签订《贵州省就业见习协议书(2021版)》(详见附件2)和登记《贵州省就业见习登记表》(详见附件3)。
(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全市就业见习人员一经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贵州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即应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的中国人寿掌上保险二维码(详见附件4)购买1份300元的《见习人员综合保险》,保障项目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3.5万元的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责任。就业见习人员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到所在就业见习单位按照有关制度办理备案和报销事宜。就业见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全市已在岗但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就业见习人员应主动购买《见习人员综合保险》,此前已经办理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不再购买。
(四)就业见习人员备案。
就业见习单位在9月15日前必须到批准其实施就业见习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就业见习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贵州省就业见习协议书》、《贵州省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人员综合保险》电子发票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就业见习人员不得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五)就业见习实施。
见习单位要做好见习协议签订、带教制度落实、见习待遇保障等相关工作,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积极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期满出具见习鉴定材料,评估见习成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无故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协议及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就业见习单位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因已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人员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告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就业见习变动备案。
就业见习人员退出、就业见习单位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变动情况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习有关优惠政策随即终止。
(七)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留用奖励。见习单位正式招用就业见习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八)落实见习期满工作。
见习期满,填写《贵州省就业见习鉴定表》(详见附件5),
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
议书、考勤记录、见习鉴定报告、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
证等见习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按照《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的公告》要求办理。
附件: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