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集聚优秀人才,推动新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现面向援疆省市选调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95名左右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的大专院校、企业纪委。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105名左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正职或副职、派驻机构正职或副职;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调对象
援疆省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内地户籍)。
三、资格条件
(一)报名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 副处级及以下(管理六级、正高级职称及以下);
3. 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9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正处级选调职位的人选,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4年4月1日后出生);
4. 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 一般应具有2年及以上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不限);
6. 无不良反映;
7.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调程序
(一)组织动员
各援疆省市纪委监委会同当地组织部部门通过印发通知、内网发公告、召开会议等方式,在援疆省市各级各部门进行宣传动员。
(二)推荐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所在单位推荐,在当地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名,汇总上报省区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选调工作组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报名需提供材料:
(1)报名表(须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2)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写明近三年考核等次,经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本人签字);(3)二代身份证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三)面谈考察
资格初审合格者,选调工作组与考察对象及所在单位联系,沟通考察方案,并深入实地对考察对象进行面谈和考察。
面谈测重了解人选综合素质、到新疆工作的真实愿望、家庭情况等。考察着重了解人选政治素质、专业特长、工作实绩、性格特点、群众口碑,侧重于能力素质与所报岗位的匹配度、发展潜力等。
根据面谈考察情况,选调工作组提出拟选调人选初步建议报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
(四)组织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选调工作组统一组织,在当地三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换一家医院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选调。
(五)集体研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研究后,提出拟选调人选名单及岗位安排建议,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任职。
(六)办理调动
选调人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到各地州市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相应岗位任职。
五、待遇政策
(一)选调干部符合提任条件的,进疆后原则上提拔任职;表现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二)选调人员进疆后,每人安排1套周转住房,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根据选调人员申请,可协调解决其配偶来疆工作调动或落实就业岗位。
(四)已婚选调干部夫妻一方户籍转入新疆、其子女在高考前2年将户籍、学籍转入新疆并就读的,子女可在新疆参加高考。子女有在乌鲁木齐市就学意愿的,相关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解决。
(五)当地财政报销选调人员首次进疆交通费;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所在单位负责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享受所在地同职级干部各项待遇。
(六)入疆就职后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
六、其他事项
联系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0号
邮编:830002
选调工作组咨询电话:18999901617 1808289999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991-2391455、2391817